现在正值暑期旅游旺季,一些旅游乱象时有发生。通州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旅行社要求导游交付“人头费”及垫付其他费用的案件,这则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强迫购物、买团宰客等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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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告旅行社收取“人头费”
导游王华和通州区某旅行社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带领一个36人的“欧洲四国13天”旅游团出游。在机场,他收取了每位游客275欧元的费用,其中小费260欧元、酒店税15欧元,共计9900欧元。这笔钱马上被旅行社拿走了4900欧元“人头费”,剩余5000欧元“留做支付境外房费”。王华说,旅行途中,他垫付了境外房费以及酒店税、餐费、高速费和停车费、司机的各项费用、景点门票、违章停车罚款、地接导游费等约1.2万欧元,最后却因为这个旅游团的购物额未达到要求,被旅行社罚款人民币1755.86元,而他垫付的费用却只报销了一部分。王华认为,旅行社收取“人头费”、不足额报销垫付费用、因游客购物不达标而罚款,都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在要求旅行社返还费用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旅行社在庭审中提出:王华经人介绍来带团;每名团员的境外收益和购物达标的标准是约定好的;自费项目中王华只提供了三个,但起诉时却多了巴黎凡尔赛宫、夜游巴黎和塞纳河游船等多个项目。旅行社说“巴黎是购物大站”,王华虽然拿回来了部分单据,但是没有按规定拿回另外几个免税店、香水店的购物单据,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关于购物额未达标的罚款问题,双方之前签订合同时都已经认可,不达标就罚款。
按照旅行社的说法,欧洲游的高速费、停车费及进城税,由当地提供车辆的运输公司负担;“至于违章停车的罚款,与本旅行社无关,如果导游要求司机那么停,那就应该由导游负担;如果司机自己非要那么停,就应该由司机负责。”
游客买买买 导游才能提成多
记者就此情况联系多位导游了解到,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与旅行社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旅行社的正式职工。所谓“劳务”,意思是双方为平等主体,在旅游行业里,这意味着双方共同负担此项目的盈亏风险,而非由旅行社单方负责。但是,旅行社设置了“人头费”、“垫资”等多个条件,客观上规避了自身面临的风险。
韩骁律师告诉记者,从日常相关的诉讼中可以看出,大型旅行社的专职导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但其中相当多的导游只是“有底薪”而已,主要的收入仍然依靠带团时的“分成”。
据了解,更多依靠“拼团”的小旅行社,通过价格战获取客源后,再找到资历、业务、推销等各项能力都比较突出的导游,或签订劳务合同,或仅仅口头约定,双方商定一个相互认可的“购物分成”比例,于是导游们是否能够获得收入,在极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游客的购买力和“自费景点”的参与率。
如何科学构建导游薪资和权益体系
通州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涉及旅游类的劳动纠纷案件中,认定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导游提供足够的证据,除了要证明双方存在财产关系,比如工资发放情况,也要能证明彼此之间有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第38条中,明确约定了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导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条中明确写着“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相关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通州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王华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但向其收取“境外收益”或“人头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系不合理收费,这笔费用应予退还;对购物未达标支付给旅行社的款项,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也应退还。另外,关于王华在带队过程中垫付的费用,经法院核算后合理的部分,旅行社也应予以退还。
法官指出,导游与旅行社、游客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旅行社以保证金、“人头费”等名目要求导游垫付费用的行为及约定购物不达标予以扣款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强迫购物、买团宰客”的现象频发,由此产生诸多诉讼。
引发这些问题的一个因素是导游薪资体系构建不科学、导游合法权益体系构建缺失。导游底薪微薄,收入过分依赖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佣金、回扣,这种形势下势必会将各种风险转嫁到游客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游客利益和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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