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贪污贿赂案件,尤其对证据形式为“一对一”的贿赂案件,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不捕后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增强了嫌疑人向外界了解情况、串供、毁灭证据的危险,继续取证将十分困难,容易使案件成为“夹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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