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后,案件的公诉权仍在下级院,这样同一个案件的批捕与公诉权由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下级院分别行使。这给公诉环节对批捕权的监督造成了困扰,特别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上出现分歧时,这种困惑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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