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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闻媒体接到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7户农民的反映材料。称他们一直承包经营30年的土地出现了权属问题,一位从农垦勤得利农场获得承包合同的人几次强行毁掉他们的青苗,在多次报警未果的情况下,他们“自卫”把毁苗人得机器设备推到推翻。结果导致成为涉法案件,多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至今,3人被批捕。
在事发现场,反映人代表张艳向记者叙述了这一事件的详细情况:
自1976年开始陆续由街津口赫哲族乡卫东村、卫垦村集体开垦了36垧荒地,当时开垦的36垧荒地地处同江市与勤得利农场两地交汇处,这36垧开垦的土地一直由卫东村、卫垦村对该宗土地经营管理,1996年同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将一部分土地(含该36垧耕地)转产到街津口赫哲族乡的渔业村,因为渔业村都是赫哲族人,没有耕地,同江市政府为了给少数民族村增加收入,故而,将转产的土地经营权转给了渔业村经营管理,原承包人不变。就这样我们以上7户农民一直承包这36垧土地30年之久,并与渔业村签订了承办协议。2014年我们这些农户获得了国家发给我们粮食补贴,分别有了银行补贴卡。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一张飞来的合同,让我们这些老实的农民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牢狱之灾……2015年5月初春播时节,同江镇居民韩明哲手持一张与勤得利农场水产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将我们耕种30年的耕地瞬间变成了勤得利农场水产公司的土地了,土地权属的突然转变让我们这些农民不知所措。韩明哲手拿着这份“合同”让我们将土地交给他,当时我们正在春耕季节,土地已经长出了青苗,而我们这些农民根本也没有接到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的任何通知,我们拒绝向韩明哲交付我们耕种的土地。
5月26日中午,9名不知身份的人,手持铁锹,开着东方红牌804(标有东明合作社)拖拉机携带旋耕机,将孙玉林耕种的9亩黄豆地青苗进行恶意摧毁,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街津口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制止了9人毁青苗行为。
5月31日上午,有20多人手持大刀、铁棒、镐把开着东方红牌804拖拉机携带旋耕机来到庄庆文耕种的7亩黄豆地,对青苗进行恶意摧毁,我们拨打了110报警,这伙人毁完青苗后,开着拖拉机往卫东村驶去,这时,街津口乡派出所民警和勤得利农场公安分局民警已在卫东村等候,两地警方未对实施毁苗车辆扣留,也未对毁苗人员进行处理。
6月4日上午10点左右,韩玉(韩明哲父亲),朱丽红(韩明哲的母亲)带领40多名社会人员,开着一台带斗的小四轮拖拉机(车斗里装着大刀、铁棒、镐把),一台804拖拉机,一台754拖拉机对刘阳和张艳耕种的37亩玉米青苗进行恶意损毁,我们继续拨打110求助警方,勤得利公安分局民警和街津口乡派出所民警都开到了现场,街津口派出所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及小四轮车斗内的大刀、铁棒、镐把进行了录制,但没有对毁地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询问。我们问双方警方为什么不采取措施,勤得利警方一位李姓副局长对我们说:“我们来只是防止双方发生械斗,因为土地权属不清楚,我们无法制止毁青苗行为,如果土地确权属于你们的了,再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无奈之下,只能是在两地警察的关注下,任由他们对我们的青苗进行损毁。
6月5日,韩玉(韩明哲父亲),朱丽红(韩明哲的母亲)还是带着这些人有开着5台小四轮,一台50拖拉机,一台804拖拉机,一台754拖拉机对刘阳和张艳的玉米地的青苗进行恶意损毁,我们再次拨打110求助警方,可是警方迟迟没有赶到现场。无助之下,我们为了保护我们耕种的青苗,我们的农户周雷、张丕利、张海北、任耀宫、张永全开着拖拉机进行制止,但都没有制止成功,后来张永全开着自家的拖拉机将正在毁青苗的一台804拖拉机和一台754拖拉机和台小四轮推翻(推翻他们毁青苗的拖拉机之前,驾驶员已经弃车,没有对人员造成伤害)制止了毁青苗的行为,当张永全开着拖拉机往回走的途中,被这些人用尖刀和石头将张永全驾驶的拖拉机进行狂砸,造成风挡玻璃、油管、车轮挡泥板严重损坏,当两地警方赶到时,他们还开着一辆丰田越野车在追赶砸我们的拖拉机,街津口派出所将4个砸我们车的人带到了派出所,并对3人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15天,13天。
6月6日,勤得利公安分局来到现场,对推翻的三辆拖拉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了照片及录像。
两天后韩玉(韩明哲父亲),开着一台50拖拉机到事发现场,将推翻的3台拖拉机拖走,有村民看到,他们在拖走推翻的拖拉机时故意将拖拉机的驾驶室和轮胎等进行损毁,以增大车辆的损失程度。我们认为,勤得利警方应该以6月6日对现场勘查的车损结果为准,不应该认可后期人为故意加大的车损予,否则,即有失司法公正。
几天后,勤得利公安分局在车损鉴定结果未出来的时候,告诉我们农户车损已经达到6-8万,要付刑事责任,并会被判刑3至7年。之后,农户周雷、张丕利、张海北、张永全被勤得利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报送检察机关逮捕……
而毁掉我们青苗的鉴定至今没能拿出,我们与勤得利公安局刑侦副大队长李杰电话询问毁青苗的鉴定一事,得到的答复是,找不到青苗鉴定机构。
农民们认为,这一事件都是农垦勤得利农场下属水产公司一手造成的。他们说,即使土地权属是勤得利农场所有,但这30年里,勤得利农场没有与同江市政府有任何关于权属方面的交涉;没有事先告知第三方农民,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改变告知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承包权转移。勤得利农场水产公司的任性,已经完全暴露了乱作为的工作作风,制造土地矛盾,将矛盾推加到农民双方,让农民充当矛盾冲突的“炮灰”,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做法!
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管局勤得利农场宣传部的刘部长接待了记者。他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均以“涉法”为由予以搪塞。勤得利公安分局的说法是,反映问题的农民亲属由于毁坏财物造成损失已构成刑事犯罪,至于毁坏青苗的事情,他们也不知道谁来鉴定,怎么鉴定,没有损失额度,公安机关也就不好执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黑龙江因土地争议引起的突发性、恶性事件呈现出增长势头,有的抢扣工具、毁坏苗木;有的聚众殴斗、持枪伤人、抓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上省、进京多起,而且大都是群访。大规模的激烈冲突,一次比一次严重,有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且迟迟无法解决,不仅使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无能为力,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成为黑龙江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认真研究,抓紧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资料显示,在争议总面积中,属于农村集体已开垦经营达20年以上的占2/3左右;属于1994年以前开垦并已连续使用达20年且在此期间对方没有提出过权属要求的占1/4以上;目前仍由农村集体在使用的占70%左右,其中有约6.9万公顷已划为基本农田。
黑龙江省农垦地方土地权属争议产生及至今难以解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土地交错、场村交叉、插花用地格局
黑龙江省农林用地主要由省森工、地方国有林业、省农垦和农村集体四大系统构成。黑龙江农垦系统辖区总面积5.62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4328万亩、林地1380万亩、草原527万亩、水面378万亩,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下辖9个管理局、113个农牧场,951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728家非国有企业,分布在全省12个市,总人口172.3万人,其中从业人员84.9万人。
这些耕地分布在全省各地农村。这样,在全省许多地方就形成了农垦、乡镇相互之间土地交错、场中有村、村中有场、场村交叉、插花用地格局,为土地权属争议埋下了隐患。
(二)管理体制的原因,使问题难以协调、久拖不决
各地农牧场隶属于农垦分局、农垦分局又隶属于黑龙江农垦总局,这样,当出现土地争议需要协商或上级裁决时,由于层次多、隶属关系不同,市县政府无法作为,即使地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难以协调、难度大。
(三)农业与林业生产境况的逆向变化,是土地争议产生的现实诱因
前些年,农民种田每亩要交纳各种税费七八十元,收益较低,经营耕地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弃耕撂荒的现象。开始实行“一免两补”政策后,农民经营每一亩耕地不仅可以免去七八十元税费,国家还给予一二十元的补贴,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对耕地的重视程度及增加耕地的欲望迅速提高。人们把眼光盯在耕地上以求致富,从而就使潜伏或历史遗留土地权属的问题集中凸显出来。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清还欠债,这是记者据此问题采访有关部门和专家后,得到的共识。
争议的土地长期处于未确权状态影响生产者的长远大打算和双方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由于土地部门工作失误及差错而导致的争议应尽快纠正、确权。由县(市)、市(地)政府牵头,土地、农垦等有关部门参加,依法对本辖区内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划界以及土地证涉及的面积进行复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土地划界批复文件或土地证为准确认其权属。采取上述复查办法仍不能解决的土地争议则依据实际占有年限和规划的地类确定其权属。
就此问题,国宏公共治理与政策研究院的范院长说,对于权属有争议不超坡已开垦或使用的土地,凡属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开垦使用或已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仍由开垦单位及现使用单位继续耕种;凡在1994年以前开垦并已使用达20年且在此期间对方没有提出过权属要求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为开垦使用单位(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凡属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开垦使用,且未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和使用不满20年(或虽满20年但期间对方提出过权属要求)的土地或1994年以后开垦的土地,依当时的法律政策处理后,根据双方的生存发展境况以及规划的地类等具体情况确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习近平同志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他说: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同江农民争地涉法案件令人深思,值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原本可从矛盾之初即可解决的问题,为何越演越烈,让平实的农民挺而触法!谁之责?!
我们将继续关注
(章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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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17日生效。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六条 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县、区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间或者县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用地的使用权争议,属于乡管辖的,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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