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都在《条例》里得到解答。其中规定,抛扔、踩踏等“暴力投递”行为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
不让验视不得收寄
《条例》明确禁止用户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并要求快递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相关身份信息,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
同时,《条例》还要求快递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冒领私拆将被治安处罚
很多买家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装盒扁了或者破碎,怀疑快递企业“暴力投递”。
对此,《条例》规定,快递企业进行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违反上述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对于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行为,《条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快递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贵重物品最好保价
电脑、照相机、金银首饰、高尔夫球杆……如今越来越多的贵重物品也通过快递送达,一旦损坏、丢失,双方往往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买方认为应原价赔偿;快递企业则提出,没有声明物品价值,只能按照约定的三到五倍运费赔偿。
对此,《条例》提出,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见,邮寄贵重物品,委托方最好保价,以免无法维权。
同时,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快递企业投保。
另外,对于延迟送达的问题,《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同时,快件应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件底单须定期销毁
客户对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充满担忧。很多人会把快递单撕得粉碎,但快递企业还留有底单。
《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从业人员,如果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通行将享便利
《条例》也为快递业的持续发展制定了“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制定实施便利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快递服务机动车辆通行便利。
对于境外“海淘”,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贸易中的快件管理,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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