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转让付工资的义务也跟着转
林女士问:
我是一家私营公司的员工,公司由于亏损严重,已拖欠了员工4个月的工资共计16万余元。最近,公司突然宣布全体放假7天,所拖欠工资上班时再结清。可当我们按期回公司后却发现老板张某早已逃之夭夭,公司已经转让给他人。面对我们的讨薪,新老板断然拒绝,理由是已向张某支付了对价,我们只能找张某讨薪。请问,新老板的说法对吗?
本报作答:受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公司的原有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这里所说的变更,仅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必须承袭原有债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受让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对转让前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付责任,而无权借口拖欠工资的行为发生在原老板经营期间推卸责任,其只能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再依据转让合同向原老板张某个人追偿。
孙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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