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离婚时净身出户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析产条款
通讯员 陈艳艳 孙群美案情回放:
2009年,刘某向吴某借款14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借款,于是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款,法院判决吴某胜诉。判决生效后,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刘某已与其丈夫在2010年2月3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有房产归丈夫所有,而刘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吴某认为,刘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刘某为逃避债务作出的无效约定,已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吴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某夫妇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此时,刘某为逃避债务已去向不明。刘某前夫辩称,他们在离婚时约定两女儿的抚养费及建房时向亲友所借的25万元均由他负担和偿还,而诉争的房产当时价值最多40万元,两女儿的抚养费至少10余万元,并不存在恶意串通。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刘某与前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刘某在未清偿原告吴某债务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将共同所有的房屋中自己应得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前夫,致使原告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到期债权,其行为阻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同时,被告前夫未能举证证实在建房时对外借款,以及被告刘某应得的房产份额已抵偿两女儿的抚养费等。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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