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生活费预留多少合适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讯员 黄浩 水萍
案情:2013年11月,郑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到了李某,致使其身上三处骨折。经宁波北仑法院判决,郑某应赔偿李某各项费用4万元。判决后,郑某没有按期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郑某在外资企业上班,每月有6000元左右的收入,于是冻结了郑某的工资账号。为保障郑某的基本生活,法院酌定每月给郑某预留700元的生活费。但郑某认为过少,他表示自己平均每月的生活开销是3000元,其中包括因离婚而需要支付的儿子抚养费,要求法院预留3000元的生活费。
最终,法院为郑某预留每月1200元的生活费。
点评: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用一般以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而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费水平,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所以,本案中被执行人要求以其原先的月开销预留生活费于法无据。
当然,除了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还需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被抚养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上浮预留生活费。本案中,被执行人还有子女需要抚养,所以法院考虑综合情况,最终确定预留生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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