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胡兴仁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黄秀英
在经济犯罪中,嫌疑人往往是以制作假帐来掩盖其犯罪行为。财务造假,一般是指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会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而利用帐务处理上的技巧和其他作弊手法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和财务处理上通过虚假处理后,以假充真。财务造假首先是违背真实性核算原则的行为,其行为目标和结果均使真实性遭受损失,具有危害性;其次是违反了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最后会计假账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会计职业的特定主体,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而为之,任何过失、偏误、疏漏所导致的财务核算资料与其结果的不实,均不应属于会计假账之范畴,具有其故意性。朱镕基总理2001年4月16日、10月19日分别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北京会计学院时均作了“不做假账”的重要题词,并在2002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严厉打击会计假账行为的要求。这足以表明会计假账在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层面上的危害性及应纳入法律轨道予以惩治的必要性。在查办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是通过查处财务假帐,获得有力证据,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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