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贵被问责的原因在于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并确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而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不到1年就接连出现了3名厅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这3起案件直接佐证了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治理和监督,用人严峻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的党风廉政主题责任“缺位”事实。
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深刻认清制度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追究不到位就是姑息养奸,正确处理好关心保护干部和惩戒失责行为的关系,始终坚持“有责必问、违纪必究”原则,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绝不允许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切实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同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文/钟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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