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出解读。文章中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中国日报》)
权力需要制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作为一种“令人服从”的力量,公共权力如同原始权力一样,失去约束势必会释放出其“暴力”的一面,对他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一方面不断要求组织强大的公权以捍卫私权,另一方面又不停地想法设法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这种矛盾的心理其实来源于权力的“两面性”。这就如同人类对马的需求,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给马儿套上缰绳以驯服它的野性。
腐败与权力,就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分解“一把手”权力,实际上抓住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有利于监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一方面,由副职分管人财物,意味着“一把手”分管的事项明显“少”了,有助于减少“一把手”在人财物等领域的恣意与专横,减少其腐败机会;另一方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一锤定音的可能性降低了,分管副职对“一把手”的制约则大大加强。这就体现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反腐倡廉建设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探索。
我们一谈到腐败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一把手”腐败,为何“一把手”容易腐败?因为在权力配置上,“一把手”往往集中了某一具体权力的所有资源,而且缺乏其他权力的制衡,在“唯我独尊”的权力格局中,缺乏必要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一把手”走向腐败就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权力运作结果。
让权力得到制衡,不但要注重对权力的分解,更要从制度、机制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制度保障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的真正落实,并以此来对抗“一把手”膨胀的权力欲望,才能有效构筑“一把手”的权力边界, 堵死滥用权力之门。
(文/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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