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搜狐网》报道: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整治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两次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进行督察,但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阳城县,多家生产二硫化碳的企业,依旧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依旧肆无忌惮的排放污染物,这些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同时还对百姓的生活造成威胁。(《中国新闻网》11月30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逐渐成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环保领域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基层环保工作中仍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管理水平、执法效能、治理措施都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不仅与监管制度、法律保障不完善有直接原因,也与经营者自身环保意识差有直接关系。
环境保护虽然被定为国策,但因未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致使对不法排污企业执法时手段不硬。此外,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能也缺乏强制措施,执法对象只是针对企业,难以对部门,联合办案时,只能是请人家怎么怎么做,而不能说要求你如何落实。
针对屡次触犯我国环保相关法律的企业和个人,应该给予多种手段的惩处。不是单单的拿一个整改通知书就完事,而是根据完善的法律、犯罪的情节给予多种手段加以打击。只有做到违者必究,犯者必惩,才能给众多个人和企业敲醒环保意识的警钟,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区域环境问题。同时,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基层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也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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