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上述地区开展试点。
且上述地区的规定对于哪些领导干部什么样的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经商,或者限制经商都作出了规定。在监督上,除了主动申报外,还采取核实报告和抽查的举措来进行监督。
这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具体行为作了明确的规范,起到了有规可依、有规可行的效果,必将为从严治党开创新提供新的保障。
同时,我们要看到,条例规定本身也有特殊情况,“四不规定” 就是设计的领导干部不能给其亲属带来权力寻租的空间的前下实施。不可否认,在人才济济的中国,领导干部亲属里不乏有商界高手,在全国做生意的可能性相当大,领导干部如何避免?
站在市场经济主体培育的角度看,让领导干部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在领导干部退出安全期到时,让其亲属有扩大经营占领市场的权利,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难道不是更好地选择吗?
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管严是从严治党的要求,管得灵活是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商分明,管放结合,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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