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政府法制机构参与行政决策有助于提升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行政收费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这些大事件或影响区域发展,或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防止因盲目决策侵害群众利益,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出了事“拍屁股”走人,被称为“三拍干部”,有的地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烂尾楼”、“烂尾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也有的地方因决策不科学,贻误发展时机。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科学决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难以估价,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制度约束来保障权力正确行使。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是为官从政的基础。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还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大决策事项依法接受监督,促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干部在“玻璃房子”里干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就要对不履行程序、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进行追责,防止不负责任决策,出了事拍屁股走人问题出现。
重大决策过好“法治关”,使决策更有“底气”、更接“地气”,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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