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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称,自去年中国国家旅游局推出一份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后,目前已有19人上榜,上了这份黑名单,意味着这些人或面临不能出境等问题。除了旅游业,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诚信问题的日益重视,黑名单制度在中国被广泛运用于金融、银行信贷、食品药品安全、航空运输、法院执行等多个领域。但在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黑名单”制度仍处在“雷声大,雨点小”的阶段,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权利扩大化问题更值得警惕。
中国各领域兴建黑名单制度:包括十几个部委
黑名单这个词对于中国人来说丝毫不陌生,黑名单制度也一样,搜索新闻关键词发现,至少在十年前,“黑名单制度”已频频出现在中国网络里。但真正被全国上下一致关注,却是在2015年的两会上。中国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及该词后,迅速点燃舆论潮流。
目前,国家多部门、各级政府、各行业,甚至相关企业,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或是迫于当前诚信等问题突出,纷纷开始建立黑名单制度。
今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刘强透露,文化部将建立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和违规“主播”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去年底,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称将就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研究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发布制度。有媒体统计,目前至少有十几个部委设立有黑名单制度。
除了国家政府部门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掀起一轮建设黑名单制度潮。例如江苏安监局今年7月中旬刚刚推出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广西住建厅2014年9月就就声称要建立工程质量黑名单制度;江西石城县2015年底就开始力推污染企业黑名单制度。
此外,去年10月,中消协开始呼吁称,将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去年9月起开始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
梳理新闻发现,黑名单制度从制定主体属性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由政府等公权力机构负责的名单,主要体现在对全民行为规范的约束和惩治上;另一种则是偏民事主体(包括部分协会、企业等)自行制定的名单,这类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对自我利益的保护上。
黑名单制度的利与弊:强化规范却容易滥权
黑名单制度在中国各领域的纷纷建立,说明当前国人对待诚信问题不再单靠道德约束,而是希望以“办法”或“条例”的形式增强不良问题惩戒强制力度。而同时,黑名单制度本身因缺乏健全法律的规定约束,很有可能走向权利滥用的歧途。
拿去年国家旅游局推出的这份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为例。近年来,无论是境内游还是境外游,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国人素质问题一度成为热点。国家旅游局出台的这一黑名单首先在于它打破了只靠道德谴责带来的的无力感,道德谴责尽管可以激发当事人的羞耻感,却不足以让他们放弃已经形成习惯的不得体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则不同,这将对不文明游客此后的出行施加必要性限制,因为触及其自身利益,所以同样问题再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对此曾评价称,旅游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就是把各类不文明行为做了一个更加清晰的界定,哪种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这实际上具有耻辱榜的性质,给大家列了一个不文明行为反面标杆。
黑名单制度在利好的同时也有许多问题值得警惕,主要就是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对于政府等公权力机构制定的名单而言,可能性很大。
例如国家旅游局推出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要求黑名单信息与旅行社之间共享,同时游客黑名单必要时还会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不文明游客而言,有的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有的甚至遭遇舆论谴责,但个人信息被多机构共享,很容易带来信息向更大范围被泄露的风险,或引发歧视争议。同时,个人信息被过分左右的过程,也是黑名单制定者权利溢出的过程。
立法应发挥“兜底”作用:侧重“限制”二字
当黑名单制度在中国各领域建立起来的时候,面对的却是中国相关领域法律不健全的现状。黑名单制度若想把握好这一个“度”,法律建设必须跟上脚步。
与国外相比,中国相关领域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对于当前黑名单制度在征信方面出现的问题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她说,现在的状况是:征信的范畴、可公示的内容、信用的底线、社会平均线、守信的标准与失信的界限等都正在博弈中,而法律或管理部门还未对此有所明确。
加快立法因此势在必行。鉴于黑名单制度对一个人的影响之大,法律制定更应侧重“限制”两字。
黑名单制定主体必须受到限制。一个人遭受权利被连锁性限制显然比接受一个一般性处罚的后果更严重和不利。如果任何部门、任何人都能随意设定黑名单,必然是不行的。在许多发达国家,没有法律授权,任何机构无权设立黑名单制度。在中国,黑名单制度同样应该由国家通过法律来建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实行“法律保留”。否则,任何部门都不得设定和实施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范围必须受到限制。首先,并非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上“黑名单”,法律在该问题上应该明确细分和规定,否则很容易造成权利扩大化;其次,黑名单共享范围要有所限制,共享范围的过分扩大,必然引发相关侵权问题。
黑名单制度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设置期限,法律在是否设置期限或期限长度上应当有明确规定。没有一个人在一件事上会一直犯错,一旦到期后,当事人应当被恢复为原始的状态。例如在日本,1988年该国正式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中心会员银行必须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同时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即便还完所欠费用,法律规定该黑名单记录也将保留5年。同时,黑名单制度也应当极大地赋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确保民主性。
中国当前各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俨然已成为一种“时髦”,而这种“时髦”背后也预示着茫然甚至可能引发的乱象。法律纵然不能在现象还未产生前就已做好准备,但在当前中国黑名单制度可谓如火如荼之际,却需要紧跟问题,快速立法,而不是当问题再次出现,甚至集中爆发的时候,仍然无法可依,找不到规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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