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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廉政账户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但在一些官员的权衡中,廉政账户成了掩饰贪腐、假装清廉的工具。十八大以来反腐制度化、常态化已经形成,廉政账户是否该退出历史舞台?
廉政账户遭遇几建几撤
廉政账户早在2000年开始兴起,随后一直质疑声不断。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规定官员“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违纪或受贿。这为廉政账户提供了依据和改革的契机。
2000 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设立了“581”廉政账户,用来收存党员干部收受的无法或不便拒收的礼金。这个账户设立后,很多宁波当地以及外地的党员干部都曾经把自己收到但无法退还的财物寄送到了那里。
随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2001 年 2 月,黑龙江在全省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点开设了“581”廉政账户,甘肃、福建等地也相继建立自己的廉政账户。轰轰烈烈之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黑龙江在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福建也撤销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账户。近日,四川省纪委、贵州省纪委也分别决定撤销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
作为一项反腐机制,廉政账户之所以屡有争议,因其本身的构造比较混乱。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廉政账户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冲突、在实践中存在着缺乏法律依据、助长贿赂犯罪蔓延等困境。廉政账户可以给一些希望抵制送礼风和贿赂风的官员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 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但是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廉政账户只能帮助腐败者主动承认问题, 配合处理,而不应成为抹杀罪行、稀释法律的工具。
我国现行《刑法》第 385 条和 388 条对受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首先,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该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故意;再次,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最后,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
在现实的案例当中,廉政账户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为国家公职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且其在收受钱财时多具有受贿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此外,上述向廉政账户
上缴款项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和侵害的法益亦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然而,廉政账户制度的适用却让上述已经构成受贿罪的人员不受刑法追究而直接免于承担责任,这无疑与罪刑法定主义背道而驰。
廉政账户是笔“糊涂账”
廉政账户以一种完全信任的不透明方式来减少和克服腐败作风,其制度设计初衷旨在“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可没想到近日撤销以后,反而赢得了民众的点赞。廉政账户为何会成为干部规避纪律追究和法律制裁的漏洞呢?
除了廉政账户在法律制度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一些利用廉政账户作掩护受贿的典型案例,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使其存在合理性备受质疑。2014 年 11 月 18 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金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魏力生收受他人贿赂 300 余万元、黄金 1300 克后,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利用廉政账户制造了一个“清廉官员”的假象。2015年4月受审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16年来受贿380余次,因惧怕事情败露,一直陆续主动以“廉政金”名义上交部分贿金,为受贿“打掩护”。
作为反腐倡廉的创新举措,各省在廉政账户上自由裁量过多,也折损着反腐的公信力。很多地方为了保护官员利益, 允许匿名入账, 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反腐行为, 实际上将廉政账户的效力大打折扣了。另外,廉政资金背后的金额和利益链条监管不到位,廉政账户很可能成为摆设。缴纳的廉政资金和贪官收到的资金相差甚远,起不到震慑和预防腐败的作用,这样的廉政账户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专家在分析地方撤销廉政账户时指出,廉政账户仅仅解决了受贿中钱的问题,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引发不利后果:廉政账户收入仅有几万、几十万元,却忽略了给国家造成几百万上千万元损失的腐败行为。
反腐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
廉政账户的建立是特殊时期一种特殊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而只是一种补充,对官员进行内部监督和处理。决策者希望通过设立这样的账户来给腐败者和有条件腐败的官员们提供一条自觉自动放弃腐败, 或者改过自新的渠道。
与十几年前的情况不同,中国反腐已经进入制度化、常态化的快车道。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换言之,不管情节轻重都不能收礼,一旦收了就会被处分。如果不收,便不存在“不便退回”“无法退回”的情况,也就无需设立账户。廉政账户失去了意义,正是退出历史舞台的好时机。
廉政账户虽然反映了设计者良善的道德理想,但这种模糊的约束手段把和法律相冲突的部分稀释了。它没能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互相信任、自律与他律平衡的关系。它不是一个简化的、明确的约束制度,而是预留了很多模糊的空间,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因而导致很多非法行为在监督的缝隙中产生、遗漏、乃至扩大化。另外,这些账户上的钱额并不能真实反映治理腐败的成绩。有的地方一年才有十几万入账,这个数字和不断查处的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案件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它不过是腐败冰山的一角而已。有的地方尽管入账较多,有数百万,但是很明显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比如沈阳 “慕马案件” 暴发以后,马上就有400多万进入廉政账户,平时则清淡得很。
廉政账户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账户而已,但是它却承载着过重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治理腐败不能依靠这种人情化的、不公开的、妥协的方式,它必须走公开化道路。只有抛弃道德幻想,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约束机制,并通过公开的全面监督来曝光、控制,让腐败行为没有暗自生长的土壤,才能形成一种文明有序、公正廉洁的行政文化,有效地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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