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近日通过了一项“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条例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例如拥有相关证件)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相关救护行为及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条例本身无疑很好,它将为“好人好事”提供法律保障,免去可能“被讹”的后顾之忧。但是条例的出台也引发了我们对中国急救现状的深一度思考:中国到底有所少人持证,全民急救培训普及到什么程度?这才是我们在面对此条例时,需要真正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倘若连“证”都没有?又谈何“举证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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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救人”系法律为道德托底 现实困惑难避免
上海此次出台的条例正中“路边救人却被讹”这一问题症结,在“不敢做好人”的社会风气下,可谓是一剂扭转良药。但同时,条例的执行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压力。
路人倒地,该不该伸手相助?曾几何时,“扶不扶”成为一个社会“难题”。过去多年间,人们习惯于用道德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却一直无法解决问题。而此次条例的出台,用法律的形式为道德助力扭转风气,值得点赞。
人们常说,法律的事情归法律,道德的事情归道德。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二者原本并非对立,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手段,所以只有充分利用双方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特质才能发挥出“1+1>2”的最佳效果。在当前“道德滑坡”的社会风气下,法律能够站出来,强制性主持正义,正是上海出台这部“好人法”的真正用意之处。
有媒体报道,在上海人大对“好人法”草案的调查问卷中,对于“急救不担责”的民调显示,参与调查的超九成网民都选择了“支持”。从中可见,“好人法”有其广大的民意基础,也符合公众的期待。而从长远来看,法律本身也可促进道德的提升,当人们习惯于一种约束之后,自然而然会将这种约束当做理所应当,从而形成良好行为规范。
但同时,条例本身也非十全十美,在当前推出,也很容易适得其反。
例如,条例在鼓励专业人员持证“救护”的同时,为了避免对患者的二次伤害,也明确指出,非专业普通公民可发挥“救助”作用,但若强行“自不量力”去“救护”,造成损害的,法律不予保护。条例在无形中将施救者分为两类,而被排除在外的,却是占大多数的普通施救者。正所谓“我本无愿做好人,你何必还要将我划为二流”,这样的区分,无疑会打击非专业公民的施救热情,至少在面临急救情况时,他会在“救还不是不救”的问题上耗费时间,而时间就是生命。
条例对专业施救者而言其实也有困惑。条例称,如果施救者遭遇对方质疑或阻挠时,在无其他证人,无监控录像等紧急情况下,要求施救者“举证”。不让救举着证也要救?虽合乎逻辑道德,但也着实令人尴尬。
中国急救知识普及率低 专业人员不足1%
这部“好人法”虽颇具优点,但放置在当前中国较为落后的急救体系背景下,则稍显无力。是否因此就能避免“不敢救”的情况发生,这里尚且难说,但若说其能够挽回更多急救病人的生命,至少在目前来看,实难认同,一部“好人法”还远远不够。
中国每年大约有50万心脏骤停患者,居全球各国之首,但是就算在大城市中,抢救成功率还不到3%,在落后地区,成功率则更低。
成功率之低与普通公民缺乏基本现场急救知识有密切关系。数据显示,中国大约150人中才有1人具备基础急救技能,即使在上海,持相关培训证件人员也只占总人口的0.7%。
除了急救知识普及率低之外,中国当前的落后急救现状还体现在基础设施配备不完全上。或者可以说,正因本身并无多少人去用和会用,配备齐全似乎也成为无用。
这里最先想到的就是自动体外除颤设备(AED)。AED在国际上被普遍认为是突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救命神器”。
北京首都机场2006年在二号航站楼内安装了11台AED急救设备,开创了国内公共场所安装AED急救设备的先河。但截至目前,全国也只安置了总数不超过500台的AED,且主要聚集在北上广等几个大城市的机场、地铁站,数量和分布都十分有限。更重要的是,对多数国人来讲,这三个英文字母还十分陌生,全国对应的受训人员数量也不超过数万,国人对于相关设备的认知度和掌握度还远远不足。
最近的一则案例是,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6月29日突然倒在北京地铁站台边,尽管当时有路人施援,但仍不幸离世。事后,他被查出是心脏问题引发的猝死。有专家指出,如果金波倒地后,附近有AED,他被救活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从这一角度来看,上海出台的条例其实明显高估了中国当前的急救发展水平。没有基础的技能人员储备和相关急救设备配备,鼓励“举证救人”的上海条例难免会成为一纸空文。
全民培训应从教育入手 资金来源成难点
建设中国急救体系,长远来看应对全民进行急救技能的普及,而建立系统性培训体系成为重要手段。
对于如何具体推进系统性培训体系的建设,许多专家早已给出答案。例如,制定我国急救培训教材及定期更新制度;建立证书效期制、重复培训制度及长期稳定的培训基地;明确培训经费来源以及政府、单位、个人的摊分比例等。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法规要跟上节奏,保驾护航。同时,近年来的两会上,也多有代表和委员就相关问题上交提案。
除了社会培训,学校教育是更重要的环节。对公众进行急救培训,是一种补救措施,根本出路还在于从小开始的系统化甚至是终身教育。根据儿童发育特点设计、开展急救教育,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最终内化成为他们的一种人生技能。
但在该环节上,面临的问题其实不小。
相关人士曾指出,在中国的大多数中小学校,目前开展的相关应急救护培训还主要是侧重于意识培养而非技能普及,而意识培养和实践技能培养中间的距离,你我都知道有多长。
有学校曾有这样的疑问:全校几千名学生,如果都要进行培训,仅靠一两个校医完全不够,需要一个团队才能实现。“如果向社会聘请培训机构,这笔钱从哪儿来?”
曾有政协委员对此提议在学校设置急救课程,而相关经费应该划归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经费中,同时,相关法律也应当做好监管,强制性推行。
这种方法未尝不可。过去多年来,中国教育投入一直在增长,但在相关问题上,关注度却仍不够。若有一天能落实,学校有了钱,送校医培训也好、聘请培训机构也好,才能真正开设好这门课,也才能保证每个学生,及长大后的他们真正学会急救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
他山之石可循 美国服务性职业须持急救证上岗
另外,正所谓“他山之石”,许多国外先进救助理念或许会对中国有所启发。
在美国,每年有大约40万心脏骤停的患者,但抢救成功率基本高于10%,个别大城市达到30%,这与该过全民急救普及率较高有密切关系,有数据称,美国每4人中就有1人接受过专业培训。在美国,警察、教师、护士、急救员等公共服务性质的职业,都必须拿到急救培训的认证证书才能上岗。除了美国,在澳大利亚,40%的人口有基础急救技能,新加坡每5人中有1人接受过专业急救培训。
在设备方面,上世纪9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相关法案,在美国的公众场所全面安置AED。法案要求无论何时何地何地出现心脏骤停患者,必须在10分钟内获得自动体外除颤器。日本则于2004年开始推广和安装,平均每十万人约有234.8台。甚至在台湾地区,自2000年开始推动AED安装后,迄今为止,AED安装总数也已4000台,每10万人约有17.4台,普及率都相当高。
在法律方面,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对见义勇为起到巨大作用,成为国际典范。《好撒玛利亚人法》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除了美国,欧洲大多数国家、加拿大等的法律中也都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相关条款。比如,德国法律要求每个司机在遇到紧急事故,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停车进行援助,且学会急救知识和操作方法是申请驾照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
而从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同样值得学习。有媒体报道称,从国际经验来看,高水平的急救体系一定是政府办的。政府应整合现有具备急救能力的所有机构资源,按照辐射半径规划急救车辆配置,统一调度,按照就近原则和伤病分类管理制度来调派符合救护条件的车辆,从而提高急救资源的利用率和全区域覆盖程度。在县级以上地区,则应建设统一的调度指挥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合理规划院前急救系统,加强医院与急救系统之间的协作。在紧急状态下,平台与公安、消防、交通等应急系统都会及时联动,且分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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