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肯定了平等的生育权。
中外学者关于生育权是人格权属性还是身份权属性,一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只有女性才享有生育权,因为只有女性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第二种观点是承认男性有生育权,但只存在于合法婚姻内,或为夫妻共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或为夫妻各自享有。第三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并不只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生育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九条当中,不仅充分照顾了男女双方及所生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各方面的权利平衡,而且正视婚外生育存在的客观现实,将生育权视作独立的人格权,成为法条背后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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