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生育权的平等保护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生育权完整的规定,《宪法》、《婚姻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生育权问题的条文均是义务和责任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1条则只针对妇女生育权利作了规定。因此关于生育权的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统一了对生育权问题的思想认识,并能够解决部分生育权纠纷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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