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问:
与我一起从湖南老家外出务工的一位小姐妹,在异乡务工期间与一位桑姓的当地男子同居。去年9月间,这位小姐妹生下了一女孩。最近,这位小姐妹因为与桑某感情不合而分手,她要求桑某负担孩子今后的抚养费,但桑某以孩子不是他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小姐妹要求桑某上法院做亲子鉴定,但桑某不予配合。请问,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报作答:你所反映的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精神,如果桑某拒绝去做亲子鉴定,你的小姐妹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同乡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桑某同居等必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桑某与孩子之间可能存有父女这一亲子关系,而桑某既没有相反的证据,同时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会综合案情实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推定你小姐妹的主张成立。
这也就是说,在这起纠纷中桑某若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可能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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