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巍栋
案情:家住慈溪市坎墩街道的老王于198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2间2层楼房,并于1993年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是,老王最近无意中得知,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于2005年10月11日通过变更登记在了同村的张阿婆名下。
为弄清事情原委,老王来到慈溪市国土局查询相关情况,发现竟有自己和张阿婆签订的一张《房屋买卖文契》,国土局是凭它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张阿婆名下的。可是自己根本就没有签订过这份所谓的《房屋买卖文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老王曾在1992年立了《合同分书》,将房屋分授给其长子和次子,并约定该房下层两间由老王夫妇使用至百年。1999年1月,长子未跟老王商量就将其分得的房屋转让给张阿婆的儿子。为了能够过户,张阿婆儿子又单方制作了一份以老王和张阿婆为合同双方的《房屋买卖文契》和《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转让(调剂)房屋及宅基地协议书》。如此,才有了上文的变更登记。
老王认为,这份《合同分书》是他给儿子分配遗产的遗嘱,现在自己还健在,所以这是不生效的,因此自己的儿子也无权将这个房屋卖给别人。于是,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这份《房屋买卖文契》不成立。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这份《房屋买卖文契》不成立。
点评:老王虽然写了分书,但房子还是登记在老王的名下,老王还是这个房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儿子无权处分老王的权利,现在老王又没有追认其儿子的处分行为,因此老王儿子的行为不能代表他。
另外,张阿婆和她儿子为过户伪造《房屋买卖文契》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所有权人认可文契没有效力不说,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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