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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