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此项规定,使得审查批捕法定期限不变,报捕工作程序增多,不论自侦部门,还是侦查监督部门,都面临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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