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体现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
在铁路职工间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解决又对刑事部分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原则对于铁路职工间轻伤害案件的审理也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突显“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达到审理一个案件,化解一个矛盾,维护一方稳定的效果,在审理铁路职工间轻伤害案件时,应当将调解原则贯彻审判始终,并结合这类案件的特点,充分借助职工所在单位的积极作用,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同时,还必须注意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平等的保护。对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案件中的被告人,要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使被告人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保护;对于被害人,法官也应明确指出其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使双方当事人切实体验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从而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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