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互助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通讯员 尹璇案情回顾:
2013年8月24日晚上,阿峰(化名)与4位好友相约去宁波东钱湖大堰村河段游泳。期间,阿峰不小心溺水,4位好友一边施救,一边向村民求助并报警。东钱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村民和民警将阿峰救起,并送往医院,但最终阿峰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东钱湖派出所进行调查,确定阿峰系溺水身亡。于是。阿峰的父母将与阿峰一起游泳的4位好友一并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要求4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45000余元。
近日,鄞州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各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900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死者阿峰和4被告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野外游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各参与者是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任,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
尽管阿峰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游泳的各被告也已尽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游泳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综合有关证据,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96000余元,并综合考虑4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由4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为39600元,即每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900余元。
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与人结伴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活动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除充分考虑同伴的体能和技能素质外,更要了解将要去的户外活动地点的安全性。否则,同伴一旦发生损害事故,自己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
Copyright @ 2001-2013 www.chinaj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健康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登新闻、资讯等内容, 均为相关单位具有著作权,未经书面授权,转载注明出处
未经中国健康网书面授权,请勿建立镜像,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