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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40万元打了水漂
控告人:杨团政,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8日,农民,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周庄村四组。(15937569776)
陈书增,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6日,农民,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周庄村三组。(13782401986)
杨现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7日,农民,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杨寨东村。
控告的事实及理由:
2003年期间,我们三人筹集资金40余万元,在河南省汝州市第一水泥厂采购水泥2000余吨。当时由该水泥厂法人代表赵新春负责签订收款,开条。后因该水泥厂经营不善,厂负责人经常以资金紧缺,预付款的水泥不能按时提货,只准现金付款才能提货,所以我们的预付款水泥一直无法提货出厂。该款项一直被拖欠,后来我们多次去找该水泥厂法人代表赵新春讨要水泥预付款无果,无奈之下,我们又多方筹集近万元于2005年5月份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号:05-700号,诉讼费票号:0920209号,本案具体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庭副庭长崔光辉主办,(崔光辉现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后勤中心主任,副科级干部),在立案之初,我们去该水泥厂查看了该水泥厂配件库房价值上百万的生产机械配件,我们要求汝州市人民法院主办人崔光辉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崔光辉说:“我和赵新春联系上了,让他定个时间过来协商一下,看怎么还钱。”后来我们就等待安排见面的事情,一等就是四年。也不知道崔光辉是否与赵新春联系,怎么沟通,直到现在还是音信皆无。目前该水泥厂已经被拆,无任何属于赵新春的财产,河南省汝州市第一水泥厂也已经更名,土地被转租。在近几年时间里我们找到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崔光辉副庭长问情况不下80余次,开支往返车费,住宿费近万元,就在2006年,我们找到崔光辉,他却给我们一个不可思议的“谎言”。他说:“你们的案件我确实无法审理,一是我无法和赵新春联系,二是你们的立案的卷宗已经丢失,什么材料及有关证据都已经丢失,无法进行审理”。事后汝州市人民法院崔光辉副庭长提出我们可以将立案费退还,理由是:案件无法审理,不过立案费按照汝州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只能退还一半,不能全额退还。事情就这样不了了止。我们三人于2008年8月要求到北京上访,后被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郭海涛镇长及汝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拦访,回去后给予合理解决,后经查明事实,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刘志国院长查证的结果是:崔光辉目无国法,不顾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将我们的案件私自办理终止手续,停止办理,以卷宗丢失为名,将此案件私自回扣压四年的时间,在此时间里我们从未收到任何有关法院的传票及通知。
综上所述:从我们立案到现在已经数年之久,我们的债务没有追回。关键是崔光辉玩忽职守和法院的有关领导的领导方法有问题,比如:崔光辉副庭长私自办理的终止手续上有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导致错过我们要账的最佳时期。同时也给我们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现在这笔欠款怎么算?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强烈要求: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因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应赔偿我们三个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个别法官、领导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望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尽快查清事实,并责令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我们做出赔偿,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来源:大河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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