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回某,女,1958年生人,籍贯:辽宁省锦州市,退休职工。
我本人回某起诉,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借贷一事,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从回某处借款六十万元整,原因是单位资金临时周转不开,用于给职工缴纳劳动保险,有借条为证据,借条上有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的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名章。
2010年3月20日,回某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下达2011年3月4日上午8:30开庭,这期间已经过了一年之久。但就在开庭的前2天,该案的承办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王伟通知回某,本案不能如期开庭审理,在回某本人不知道任何的情况下将本案转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回某接到电话通知的时候,立即表示反对,并书写了“声明书”说明回某坚决反对转送,但是“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和“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本不理会回某,最终还是转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很明显这种移送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是违法的,这种移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态很明显,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本身就属于同一系统,非法移送的目的就是让回某败诉。难道是沈阳铁路局与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和本案院长串通一气,如果真是这样,那他们就是于法律而不顾,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移送本案,在法律面前如儿戏,鱼肉百姓,连圣洁的法院都违法操作我们这些老百姓还能去哪里得到公平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马宝信,副院长田凤文,庭长张立明、陈锋等人,继续拿法律当儿戏,不给回某开庭审理,一压就是3年。本人回某由于疾病缠身,生命危在旦夕,没有时间再拖下去,回某无可奈何于2013年7月17日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强烈要求开庭申请,回某百般相求,乞求法院给我开庭。
此案本是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可是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又在继续违法,将此案裁定为刑事案,目的就是最终不想偿还借款。一股非常强大的权力施压在法律上,难道权力真的比法律大吗?因为回某身患癌症,命在旦夕,就想在临终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2014年8月14日
网友举报其违法如下:
一, 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下,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非法移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非法接收;
二, 辽宁省锦州铁路法院违法施压此案三年之久,不予开庭审理;
三, 在权力的指示下,民间借贷案判定为刑事案,目的不想还款。来源:第6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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