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
“2013年11月1日,470元”,“2013年11月2日,490元”,“2013年11月3日,460元”,“2013年11月4日,480元”……日前,有热心网友转交给人民网记者一叠发票,这叠发票共有8张,均为原件,出自三亚市一家酒店,付款方是三亚市公安局,项目为餐饮,由一位名叫“曲广某”的人刷卡支付,开具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11月8日。(3月26日 人民网)
公款消费,单单这四个字在各项禁令不断深化的当下就足以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然而当一叠显示付款方是三亚市公安局的发票被曝光以后,其所在单位却对此矢口否认,面对着这看似扑朔迷离的案情,笔者在仔细分析以后,进而在抽丝剥茧中发现了一些不为人知的猫腻。
490元、470元、460元、480元…这一串数字看上去好不起眼,但其中却都隐藏着自身的规律:那就是每一个数字都比较接近500,却从未有一个数字超出过500。由此,笔者不禁大胆的猜想,如若该发票确实是为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所开的话,那么必然在该单位有如此一条规定,那就是这一级别的工作人员每次报销的额度上限应当是500元,否则怎么可能每次点餐如此巧合的接近?毕竟一般人来说,每次点餐不可能总是点一样的菜,更不可能每次的点餐都能够如此巧合的刚好靠近500元。
此外,该局有关负责人宣称并没有哪些部门或个人拿这些发票进行过报销,并由此推论他们“管不着”。面对着如此神逻辑,笔者不由纳闷,既然发票明明已经遗失,那又怎么可能这一些发票会出现在该局报账的原始单据中?明明这是一件不可能发生的事,却反而以此来作为论据,难道这一种推论方式的存在岂不荒谬?对于该名负责人逻辑学方面知识的欠缺笔者深感遗憾。
再者,当记者早在25日就提前向该公安局求证事件真实性后,官方在26日的回应却是不认识这个人,局里的民警太多了。不知道该负责人在历时一天以后如此的回应到底想体现出什么一个意思?或许我们应当相信确实不认识,但长达一天的时间里还不能将该局是否有这样一人查找出来?为何记者仅仅通过网络搜索就一下就能够发现?这恐怕所谓的回应不过是一种敷衍,更是一种推脱。
总而言之,8天之内7天公款消费,如此荒谬的事件中蕴含着太多的猫腻,如果所在单位总是以一种如此态度来监管查处的话,恐怕不仅仅只是渎职,更是对于公众的莫大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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