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启嫌疑人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通讯员 陶京津 本报记者 陈岚
本报讯 近日,温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就一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资诈骗案向温州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据了解,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周贤财1997年至2007年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游某、秦某、余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1.87亿余元,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期货投资、供其子周某购买轿车及其他挥霍消费。
2007年9月26日,平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周贤财立案侦查,并扣押、冻结了其购置的两处房产、一处停车泊位、16.7万元银行存款以及赠送给其子周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立案侦查次日,犯罪嫌疑人周贤财自杀身亡。
因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独立的违法财产没收机制,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无法对其予以定罪,也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施行,专门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据此,平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温州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贤财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死亡,平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冻结的轿车、房产、存款系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向温州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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