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漳州市工商局在漳州某药店依法对侵犯片仔癀知识产权的厦门中药厂八宝丹违法广告进行制止,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
记者从片仔癀药业获悉,此前,厦门中药厂利用“片仔癀”的知名度,在媒体和宣传资料上发布有损“片仔癀”的信息。宣传称“八宝丹”性价比比“片仔癀”高,还把1989年才研发的新药“八宝丹”与“片仔癀”称是“同宗兄弟”、“八宝丹和片仔癀本为一家”等。这种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是对片仔癀知识产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引起省、市工商局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及时对厦门中药厂在包装和说明以外的载体上的宣传行为,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要求停止这种侵犯片仔癀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经济市场秩序。漳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厦门中药厂侵犯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并已正式立案。
片仔癀由漳州市制药厂(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独家生产,“片仔癀”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其处方工艺属国家绝密级秘密,并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八宝丹”是厦门中药厂于1989年才研发的新药(原名“新癀片Ⅱ”,后增加“八宝丹”药品名专供出口),按照我国药品管理“一品一方”的原则,八宝丹和片仔癀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药品。(记者 林堃 通讯员 蔡文)
(本文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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