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理所应当,但担保人不是直接债务人,其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呢?近日,东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债务人逃跑诉至法院
2011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为一年,顾某为其提供但保。可眼看着还款日期届满,但王某仍没有还钱,李某在四处打听之后,才发现王某为逃避债务,已经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李某于2012年10月将王某、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还本付息。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及利息,顾某承担连带责任。
房产转让申请撤销
判决生效后,王某、顾某均未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顾某的财产,但在此时,才发现原顾某名下的房产已于2012年7月被顾某夫妇转让给儿子蔡某,房产证的信息也已经变更,而顾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面对执行无望,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顾某夫妇、蔡某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
法庭调查各执一词
法庭上,李某诉称,作为担保人的顾某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为逃避债务,与其丈夫共同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其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撤销顾某夫妇、蔡某之间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顾某辩称,1、李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根据该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对象是债务人,而我只是担保人,故不属于该法律条款规定的“债务人”;2、该讼争房产购价为70万元左右,在转至蔡某名下时,尚欠50万元银行贷款,蔡某负责向银行偿还50万元房贷,并非无偿取得房产,故不存在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房产的事实,且我对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持份额也很有限,不足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为王某提供担保是我的个人行为,我的丈夫及儿子既未参与亦不知情,如果撤销此家庭析产转让行为,将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清关系作出判决
法庭经审理,对顾某于2011年为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又于2012年与其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儿子的事实予以了认定。对于顾某辩称其只是担保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判决顾某对王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进入执行阶段,现王某下落不明,顾某依法成为李某的债务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关于顾某夫妇、蔡某之间是否无偿转让财产及其行为是否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虽然顾某提供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书及借款凭证等证据,但即使蔡某为该房屋承担50万元的事实属实,顾某仍应享有该房屋抵押价值扣减尚欠贷款的一半财产权利,其在明知差欠李某债务的情况下,仍向蔡某无偿转让该价值的财产,事实上已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表明不愿尽己所能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不能排除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故顾某辩称自己对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持份额有限,不存在逃避债务恶意以及不足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理由,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撤销顾某夫妇将房产转让给蔡某的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卢映宇钱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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